冷砚 发表于 2011-1-2 16:53:27

书家必读之《书法作者的著作权问题》

书家必读之《书法作者的著作权问题》
  日前,曾与道量兄就“仿制名人书法,发财,获奖,法律也开特区”这一问题进行过沟通,现将其中涉及书法作者切身利益和容易模糊认识的几个问题作一帖发在此处,或许有益于书法人:

    1、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著作权法》是保护艺术作品作者著作权的主要法律依据。依据该法规定,公民的艺术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享有著作权,受该法保护。

    2、艺术作品的作者为著作权人

    3、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主要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4、权利的保护期

    公民的作品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其他几项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5、权利的限制

    著作权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五)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六)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七)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书法作品进行临摹、摄影、录像;

    该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单幅的书法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冷砚 发表于 2011-1-2 17:07:42

6、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冷砚 发表于 2011-1-2 17:09:36

7、著作权纠纷的处理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李二 发表于 2011-1-2 18:47:55

学习!

道量 发表于 2011-1-2 19:38:05


好帖!大力支持。
对技术进行法律保护的结果有两个二:一是抑制抄袭,提高侵权成本;二是鼓励创新,推动技术发展。西方文化是以技术立国,自然法律必须首先保护,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的知识产权。艺术次之。

古老中国的传统文化,则是以伦理、道德、艺术为核心。我们的核心竞争力,得天独厚的可持续发掘的资源,不是技术,而是文化(中医、武术、孔学、艺术等)。我们学习引进西方的技术保护法律条款的同时,是不是也应该特别关注艺术,尤其是书法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模仿他人的字形,章法,风格,是不是也应该得到保护。如果真能如此,中国书法艺术就不愁不发展了。


请教冷砚贤弟。

当代书法论坛 发表于 2011-1-3 08:32:39

冷砚 发表于 2011-1-5 17:50:05

原帖由 李二 于 2011-1-2 18:47 发表 http://www.ddsfw.cn/images/common/back.gif
学习!

欢迎李兄!

冷砚 发表于 2011-1-5 17:50:59

原帖由 当代书法论坛 于 2011-1-3 08:32 发表 http://www.ddsfw.cn/images/common/back.gif


多谢了!

古雨 发表于 2011-1-5 17:53:49

学习!

冷砚 发表于 2011-1-5 18:28:08

原帖由 道量 于 2011-1-2 19:38 发表
古老中国的传统文化,则是以伦理、道德、艺术为核心。我们的核心竞争力,得天独厚的可持续发掘的资源,不是技术,而是文化(中医、武术、孔学、艺术等)。我们学习引进西方的技术保护法律条款的同时,是不是也应该特别关注艺术,尤其是书法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模仿他人的字形,章法,风格,是不是也应该得到保护。如果真能如此,中国书法艺术就不愁不发展了。

复道量兄:
法律在保护作者著作权的同时,还有着“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之功效,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之功效。而临摹或者说模仿,恰恰是学习书法的重要手段,自古如是。这些手段在客观上起到了继承、传播、光大书法的作用,这也许正是法律未禁止“模仿他人的字形、章法、风格”的原因。

应该说,汉字的字形,书法的章法,乃至书法风格都是历史积淀的成果,是无数先贤智慧的结晶,我们很难将她们归结为某一个人的功劳。
就当代而言,在“字形,章法,风格”几方面,尽管不断有人将先贤的成果“据为己有”,尽管许多人都在大喊“创新”,可实质上,我们还是无法改变“继承古人”这一事实。

再补充一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艺术不是!
愚弟妄言,道量兄见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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