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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全国青年美术作品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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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8 18:3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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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全国青年美术作品展览活动实施方案
来源:展览部   2011-3-22  
  


    为推进中国美术的大发展大繁荣,弘扬改革开放的主旋律;反映青年美术特性,倡导艺术创新的多样化;体现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培养和扶持青年美术家,鼓励青年美术家多出精品力作。由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中国美术家协会共同主办的“第四届全国青年美术作品展览”(简称“第四届全国青年美展”)将于2011年11月在北京举办。

    全国青年美展是国家级综合性大展,不仅为青年美术家搭建了展示才华的重要舞台,更通过青年美术家的优秀作品表现了他们的创新精神、创作热情和对社会的人文关怀,反映了当代中国美术的新发展、新特点。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文艺方针;坚持中国美术“熔铸中国气派,塑造国家形象”的基本理念;遵循艺术规律,把握时代性、学术性、多元性、创新性原则;严格执行规程,实施阳光评审。优选精品力作,推出名家新人。为推动中国美术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彰显中国美术的特色优势并在世界美术发展格局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培育民族精神,建设和谐文化做出新的贡献。

二、主办单位: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中国美术家协会

三、展览组委会

名誉主任:覃志刚  冯  远  靳尚谊  刘大为

主    任:罗成琰  吴长江  刘佳晨

副 主 任:刘  健  王立健  

秘 书 长:刘  健(兼)

副秘书长:张旭光  陶  勤

委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马书林  王明明  韦尔申  冯建亲  许  江  许钦松  朱乃正  

李  翔  杨晓阳  何家英  范迪安  罗中立  罗江华  胡  伟  

姜  陆  施大畏  郭怡孮  黄铁山  黄格胜  曾成钢  潘公凯  

薛永年  黎  明

展览办公室主任:杜  军  

展览办公室副主任:李  伟  孙同和

四、评审委员会

第四届全国青年美展设评委会,评委会由中国美术家协会聘请专家组成。为保证本届大展的公平、公正,设立“监审委员会”。

五、展出方式和规模

1、展出时间:于2011年11月下旬在中国美术馆举办“第四届全国青年美术作品展”,届时将隆重举行开幕式。

2、展出作品件数:

中国画   120件

油  画   120件

综合画种 255件

(综合画种包括:版画、雕塑、水彩、粉画、漆画、综合材料)

3、“第四届全国青年美术作品展”将有计划安排国内外巡展。

六、第四届全国青年美展参展要求:

1、凡自2008年第三届全国青年美展以后创作的作品,无论是否参加过何种展览,均可选送作品参展。

2、每位作者每画种只可展出一件作品。

3、送展作品一律在背面填写清单,应逐项填写清楚。清单将由第四届全国青年美展办公室统一印发,也可从www.caanet.org.cn(中国美术家协会网站)下载。

4、对各画种送展作品的时间、规格要求见附件,请严格执行。

5、参展作者年龄须在45岁以下(1966年后出生)。

七、作品评选

1、面向全国直接征稿,分初评、复评两个阶段。

2、第四届全国青年美展设立评选监审委员会,监督评选全过程。

八、展览费用:

1、第四届全国青年美展的费用,由主办单位申请财政拨款。

2、第四届全国青年美展将向参加复评的作者收取作品参评退件费。

收费标准分别为:

雕塑、油画、漆画、综合材料每件作品200元

中国画、版画、水彩、粉画作品每件100元

参加复评的作者在寄运作品同时将参评退件费汇至展览办公室。

九、宣传出版

1、宣传:第四届全国青年美展征稿通知发出后,通过各省美协对全国青年美展创作进行发动。在相关媒体进行广泛宣传。

2、出版:出版《第四届全国青年美术作品展作品集》,每位参展作者均可获赠一本。

十、主办者和参展作者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1、主办单位对展出作品有研究、摄影、录像、出版及宣传的权利。

2、凡涉嫌抄袭、模仿他人作品者一律取消参评、展出资格,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作者负责。

3、由第四届全国青年美展主办单位向作者颁发入选、优秀作品证书。

4、入选第四届全国青年美展的作者具备加入中国美术家协会条件之一。

十一、凡有送作品参加第四届全国青年美展的作者,需确认并遵守本实施方案的各项规定。

    本实施方案有未尽事项,由第四届全国青年美展组委会授权第四届全国青年美展办公室负责解释和协商处理。













                          第四届全国青年美术作品展览组织委员会

                                         二○一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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