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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届“沈延毅奖”书法篆刻作品展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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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9 22:4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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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届“沈延毅奖”书法篆刻作品展征稿启事

        为继承和弘扬中国优秀传统书法艺术,激发当代书法作者创作热情,推动书法事业和谐发展,中国书法家协会决定举办“全国首届‘沈延毅奖’书法篆刻作品展”。
    一、举办单位
主办单位:中国书法家协会
联合主办: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承办单位:辽宁省书法家协会
          中共海城市委员会
          海城市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海城市蒹葭草堂书画有限公司    二、组织机构
    全国首届“沈延毅奖”书法篆刻作品展组委会由中国书法家协会和辽宁省书法家协会共同组成。
    全国首届“沈延毅奖”书法篆刻作品展评审委员会根据《中国书法家协会评审委员会产生暂行办法》组成,并负责评选工作。
    三、作品
    1、书法:书法作品书体不限,不超过六尺整张(180cm×97cm),一律竖式。横卷高不超过40公分,长不超过八尺;册页不超过12页,每页高、宽不超过40 公分。不收刻字作品。所有作品请勿装裱。
    2、篆刻:篆刻作品寄印稿6-10方,附两个以上边款,贴在4尺对开的竖式宣纸印屏上。评审结束后由组委会通知入展者寄篆刻原石2方参展,原石归承办方所有。
    3、范围: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及海外华人、书法爱好者均可自由投稿,每人限寄邮件一次,作品件数不限。投稿一律使用真实姓名,化名重复投稿者不予评审。限于人力,恕不退稿。
    4、费用:每一件作品收参评费40元(请勿在信封中夹寄,海外汇40美元)。一律邮局汇款,未收到参评费的作品不予评审。
    5、填写信息: 请在作品背后右下方用铅笔正楷注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常用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固定电话或手机)。草书、篆书请附释文,个别异体文字,请附文字出处的复印件。为便于准确登记,及时联系作者,请另打印填写《全国首届“沈延毅奖”书法篆刻作品展投稿登记表》(启事后附表格,可复印使用),连同身份证复印件、参评汇款单复印件,随作品一并寄出。
    6、备注:投稿作品落款一律使用真实姓名,禁用笔名;发现临摹、抄袭已在公开出版物发表的古今作品(含古代碑帖集字、集联)不予评审; 鼓励书写完整作品,不提倡过度拼贴、染色、做旧等形式。
    四、评审
    由中国书法家协会组成本次大展评委会,制定评审细则、评审工作流程和评委守则,明确违规的处理办法。评审工作于2013年7月在海城市举行,由主办方核对原作准确无误后,及时公布评审结果。评审期间将对部分优秀作品和入展作品的作者进行抽查或面试。
    五、展览与出版
    本展于2013年9月在沈阳举行,展出入展作品300件左右及优秀作品20件左右。本展开幕式之前出版《全国首届“沈延毅奖”书法篆刻作品展作品集》。
    六、作者待遇和相关责任
    1、向优秀作品的作者颁发奖金、证书;入展作者颁发收藏费、证书,全部入展作者每人赠送本次展览作品集一册。
    2、优秀作品作者奖金每人10000元人民币,入展作品作收藏费每人1000元人民币。
    3、非中国书协会员作者作品入展本展,作者具备加入中国书协条件之一。
    4、本次活动优秀作品作者奖金、入展作品收藏费、优秀及入展作品证书由承办方负责在展览开幕后两个月之内发放。
    七、征稿日期
    本启事自公布之日起征稿,至2013年7月10日截止,以当地邮戳为准。
    八、收稿和汇款地址
    收稿地址:辽宁省海城市同泽路蒹葭草堂书画有限公司
    邮编:114200
  收件联系人:陈文科
    电话:0412-3882345 3352345
                15142238037

  邮局汇款地址:辽宁省海城市同泽路蒹葭草堂书画有限公司
    邮编:114200
  收款人:陈文科
    电话:0412-3882345 3352345
                15142238037
    E-mail:hc3882345@163.com
   
    九、全国首届“沈延毅奖”书法篆刻作品展组委会办公室
    中国书法家协会展览部联系人:郑培亮、李宁
    电话:010—59759814
    E-mail:zgsxzlb@163.com
    十、其他事项
    1、凡是发现或被举报作者代笔、代刻等问题,经组委会核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处理。
    投诉材料请寄:北京市朝阳区北沙滩一号院32号楼A座616 中国书协展览部。邮编:100083。
    2、所有来稿必须符合本启事要求。
    3、凡投稿者视为认同并遵守本启事各项规定。
    4、本征稿启事解释权归中国书法家协会。


                          中国书法家协会

                              2013年2月


[ 本帖最后由 徐寒晖 于 2013-3-9 22:44 编辑 ]
发表于 2013-3-9 22:54: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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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0 00: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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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0 10:26: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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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9 20:43: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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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3 06:30: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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