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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波旧文之六:为原创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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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 11:3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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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原创叫好
——写在首届“性灵派”全国青年书法原创作品展后
张波

         原创,这个颇艺术与专业的术语,现在被频频的运用于各种音乐的排行榜或歌唱比赛中,而出现在书法活动中,尚属新鲜事物。由南京随园书社首倡并主办的首届“性灵派”全国青年书法原创作品展的举办,具有里程碑式的开拓意义,对于书法的良性发展与延续,绝对是一个很有意义的创举,并且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当前的书法活动,或由全国及各省、市书法专业组织主办,或由一些非书法专业性机构、业余组织及个人操办。首届“性灵派”全国青年书法原创作品展主要面向上世纪60、70年代出生的书法人征稿,由纯属民间的学术团体南京随园书社来发动并操持,业已打破了当前书法活动主办方相对单一的现状。
        各级书法专业组织在举行书法活动时,因有各种利益、关系需要平衡,且方方面面都要顾及到,最后难免会顾此失彼。尽管在主办书法活动时的调子与口号“喊得震天响”,但结果出来后总存在着未尽人意之处。最终造成了一些书法人不太愿意参加由一些书法专业组织所操办的书法活动的“怪现象”。尽管各书法专业机构举办的书法活动在征稿启示中大多都添加了一些鼓励、吸引广大书法人参加的附加条款,说是某种级别的书法人士在参加由该级书法专业组织举办的书法活动时作品可免予初评或免交参评费的优惠待遇。但参与其中的书法人士要么是级别不在主办方的组织“编制”中;要么是想通过参加此次书法活动搏得个奖项来增加其在该级书法专业圈子中的知名度;要么是想通过参加、入选这种书法活动作为“敲门砖”,最终达到加入这个级别的书法专业组织中来的愿望。实际上这种书法活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举办,并由于这样的书法活动在评审、操办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现象”与“导向”接连不断的更迭,更没有审美延续与风格持续发展,大多是办完一个算是完成了一次所谓的配合每次书法活动必需配套的“政治任务”与“主题宣传”,事实上对书法这一专业的艺术水准乃至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并未带来多少实际的意义,更多的是造成了广大书法人在书法审美上的混乱与创作方向上的隔膜。在这样的书法活动中的书法作品在“抒发性情”与原创风格上都不甚明显,更有一些是直接临摹在原先的书法活动中的入选、获奖作品。此次“性灵派”全国青年书法原创作品展,要求投稿的作品必须是作者本人精心创作的,并未经发表、出版、收藏或展览的作品,并要求在“抒发性情”的同时展现出书写功力与蕴涵,突破了在书法创作中的模式化、重复化、做作化。
        而一些业余机构、非书法专业机构或个人打着弘扬书法艺术的旗帜所举办的一些书法活动,或因动机不纯、或因自身艺术水准欠缺、或因操持不够规范,已将书法的专业艺术水准消弥殆净,已成为阻碍书法艺术发展的“拦路虎”。
       南京随园书社高扬晚明文学革新派——公安派“独抒性灵,不拘格套”的创作主张及清代袁枚所提倡的“性灵论”,提倡以时代审美追求为导向,以表现性灵、抒发性情为宗旨,突破书法创作的模式化、重复化、做作化的趋向,创作既能显示传统书写功力,又具有通变追求和展示个性风貌的原创书法作品,同时可以大胆借鉴现代艺术创作元素。对于落选作品退稿条款的增加,则无疑尊重了广大书法人最基本的著作权,是尊重艺术创作规律之举,也符合现代展览机制。作为一个不是公开发行的刊物,《随园书社通讯》还向被采用稿件的作者支付足量的稿酬,这都是符合国际化、现代化、学术化的举措,真正做到了“以人为本”。
       由民间的专业性学术团体来操办书法活动,将是书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同国际惯例接轨的,这样更能彰显我国“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尽管由于操办大型书法活动的对随园书社而言存在着某种经验上的不足,但他们毕竟迈出了这可喜的、勇敢的第一步,相信会有绚丽的未来。类似书法活动的举办,对书坛及广大书法人而言,未尝不是一件令人企盼与期待的好事!


[ 本帖最后由 汉上张波 于 2009-9-3 14:39 编辑 ]
发表于 2009-9-3 12:5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9-9-3 14:4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张立宇 于 2009-9-3 12:52 发表

感谢关注!
发表于 2009-9-3 14:5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
 楼主| 发表于 2009-9-3 15:0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汲古斋主人 于 2009-9-3 14:50 发表
顶一个

兄长多联系。
发表于 2009-9-5 12:3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9-9-6 18: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森豪正室 于 2009-9-5 12:31 发表

感谢关注!!!
发表于 2012-9-18 08:5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1 12:5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当代书法论坛 于 2012-9-18 08:50 发表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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