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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拿走了172幅于右任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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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0 16:3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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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拿走了172幅于右任作品





 大公无私的咸阳人卓登在24年前向咸阳市政协捐赠了170多幅于右任书法作品,如今估价5000多万。近日,他向咸阳市政协询问捐赠物的现状,并想目睹时,却吃了“闭门羹”。

  咸阳市政协相关人士表示,当时卓登捐赠时该政协是第一届,如今领导已是第六届了,谁知道这些东西到哪一届就没有了……找不到并不是不给看……

  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而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自己捐的作品下落不明

  昨日上午11时许,西安下着雨,家住咸阳市新纺路附近的小卓,专程拿着相关材料来到本报求助。“父亲60岁了,随着年龄越来越大,他的心事也越来越重,整天伤心难过生气,寝食难安,为了父亲,也为了我们一家人,更为了讨回一个说法,我特地向你们讲述我父亲的心愿,希望能帮助我们。”小卓说。

  据小卓介绍,他的父亲卓登在24年前也就是1986年,向咸阳市政协无偿捐出了爷爷卓敬亭当年留下来的“一代书圣”于右任的170多幅书法作品。这10年来,因为听到一些不好的风声,卓登一直想要去确认一下这些作品现在怎么样,下落如何,但是,每次去咸阳市政协都遭到推辞。讲到此处,情绪激动的小卓额头不断有汗珠渗出:“这些年来,我和两个妹妹一直都为有这样大公无私的父亲感到骄傲,但是没想到父亲的无私却换来这样的回报?难道这些文物流失了?还是被人据为己有?我们只希望能讨回一个公道。”

  家父和于右任兄弟相称

  为了一探究竟,14时,记者驱车来到了咸阳市新纺路的卓登家。卓登告诉记者,家父是于右任的卫士,两人兄弟相称。“于右任给父亲留了170多幅作品,父亲在1966年去世后,我继承了这笔巨大的文化遗产,到了1986年时,一个偶然的机会,我见到了当时咸阳市政协秘书长路桦,其也是当时的咸阳市祖国统一委员会主任,路桦看到我家收藏的这些宝贝后,十分惊喜也十分震惊,就跟我协商,希望把这些宝贝捐给国家。”于是,1986年,卓登便把大件50件、小件122件的宝贵遗产捐赠给了咸阳市政协,并写有捐赠简明登记单。

  想看捐赠物遭推辞

  然而,让他伤心的是,在这10年以来,他一直想去政协查看一下所捐献之物,想目睹作品现状,但去了好多次政协却未能见上作品,面对政协领导多次推辞的话语,他更加地担忧。“于右任的书法是国家文物,我捐赠的东西,我应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吧?我希望政协能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他说,他前几天在北京举办的“中国嘉德2010春季拍卖会一代书圣于右任专场”了解到,拍品成交总数138件,总成交价为4510.5万元。据此,他估计自己捐赠的170多幅作品总价也在5000万左右,或者更多,尤其是其中的于右任千字文,属于绝品,价值不菲。


  随后,记者又联系并见到了当事人路桦,如今已经77岁的他说,1986年,他在泾阳看到一个简陋的房子里放着于右任的书法,后来追寻到其主人卓登,在卓登家中他看到床头、桌子上很多地方都放有于右任的作品,看到如此宝贝他很是欢喜,希望能把这些作品好好保存起来,流传下去。随后,经过协商,卓登自愿无偿捐赠,共计50大件,122小件,1件笔筒捐赠给咸阳市政协(当时没有成立专门的于右任纪念馆),在当时还写了登记单,登记单上除了他和卓登的签名外,还有政协的刘长凯(已去世)、赵淑娥、恩玉飞的签名,并盖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陕西省咸阳市委员会办公室”的印章。

  “这样的善举让人感动,在他捐赠后,我们将他们一家4人的户口转为城市户口,调到咸阳市,卓登也成为咸阳市政协的委员。”路桦说,此后在1991年他离休了,没想到这些年来却不见了这些捐赠的作品,我觉得这里面肯定大有文章……”

  政协领导换了5届捐赠物不知去向

  为何不让捐赠人目睹捐赠物?为何不告知捐赠物的现状?随后,记者又来到咸阳市政协,通讯员袁某告诉记者:“主席和副主席都没在……这个事情他听说了,但是现在领导想处理没办法处理,因为当时卓登捐赠的时候是政协第一届,如今领导已经是第六届了,谁知道到哪一届这些东西就没有了,现在领导都不知情……”记者又找到了咸阳市政协田秘书长,他告诉记者:“你说的这个情况我们现在都知道,但是这些东西拿不出来,找不到,没了,并不是不给看……我们随后会调查这个事情。”

  对这样的答复,卓登表示不满:“这是一个单位,一个组织,无论换了多少届领导,都不应该说找不到第一届留下来的公共财物。一个单位应该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即使换届也应该交给下一届,而不是领导换了,东西就没了。”

  律师: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可追究刑事责任

  就此事,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丁锐律师表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而根据此法的第十六条,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第二十条,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第二十一条,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第二十二条,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丁锐律师表示,根据本法第二十八条,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而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此外,第三十一条还规定,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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