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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当代书法论坛|当代书法网|中国当代书法第一门户网站  当代书法网是由中国书协会员、著名书法家杨崇学(杨之)先生于2007年5月创办的。网站自开通以来,以传承我国书画艺术为己任,在书法艺术交流、展览展示,推出书坛新人、通过互联网向世界推广中国的书法艺术方面做出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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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玄子现象的文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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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8 08: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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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玄子现象的文化价值




中国书法在传统力量与市场力量的双重挤压下,已经严重扭曲变形。
书法已经成为一个大怪物。
商品都具有两重性:使用价值和价值。
古时她不是商品,而是非物质文化产品,具有语言记录传播的使用价值。
当代她的使用价值基本已消失。
全行业都沉醉于低水平“模仿秀”,毫无艺术性可言,谁肯花银子买这样的怪物。
严格说来它本身并不具有商品的基本属性:即使用价值和价值。
这正是当前中国书法市场有价无市的尴尬原因之所在。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化卫列兄语义)
仿制名牌,侵权,受法律制裁
仿制名人书法,发财,获奖,法律也开特区
人们不仿制才怪
真是中西文化碰撞,融合过程中
基因突变的怪胎



这正如一个文化大沼泽地。
身处其中之人,
不动是等死,
动则是找死。
迷者必死,
悟者方生。
道玄子乃先知先觉者也,
本可逍遥于沼泽之外。
但却大慈大悲,悲天悯人,
不普度众生,
绝不出沼泽。


当代书坛犹如文化黑洞
面对这个魔洞任何修修补补,羞羞答答的手段
都无济于事
唯一的希望就是用文化核能引爆它
于是便有了道玄子的产生


道玄子是中国旧书学体系的掘墓人。
又是21世纪中国书法艺术新时代的奠基者。
他是斗士
他是仁者
他的理论是一把利剑
他的理论是一首圣歌
跳出三界外
不在五行中
爱恨无异
毁誉同行


他的理论对传统书学的杀伤力是“核裂变”级的
虽然带有很大的破坏性
具有一定的“核污染”
但是,不破不立。
瑕不掩瑜
价值永恒



即心是佛
佛就在我们身边
佛与你我同行
珍惜吧
有佛关爱的温馨
醒悟吧
苦海无边
回头是岸


我们究竟应该在回归中守旧,在守旧中灭亡
还是在突破中创新,在创新中获得永生

[ 本帖最后由 道量 于 2010-12-18 12:39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8 08:25:4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次不读道量的帖子,是你的错;
第二次不读道量的帖子,是道量错。


你认为道量帖子还勉强,告诉朋友来分享
你认为道量帖子不咋地,告诉朋友来出气
发表于 2010-12-18 10: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道量 于 2010-12-18 08:19 发表
道玄子现象的文化价值



中国书法在传统力量与市场力量的双重挤压下,已经严重扭曲变形。
书法已经成为一个大怪物。
商品都具有两重性:使用价值和价值。
古时她不是商品,而是非物质文化产品,具有语言记录 ...



道量兄言重了,我们是“物以类聚、臭味相投”,都有一颗火热的心,能有幸认识你和冷砚兄、金文兄等同道我便心满意足了.......。我们是书法界的先行者、马前卒.......,都有一颗探索创新的拼搏精神,能与志同道合的朋友们一起奋斗是人生一大乐事也,将复何求哉。人生得一知音足矣,更何况有这么多志同道合的朋友们..........。以后我们团结起来互相学习交流,中国书法艺术还是有光明前途的...........我作为一个代表,成绩还是你们的........。

谢谢道量兄对我的的支持理解,我以后还有很多的想法与你交流..........
发表于 2010-12-18 11:5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道玄子是中国旧书学体系的掘墓人,又是21世纪中国书法艺术新时代的奠基者。”
道玄子回复网友选集---仅供朋友们一笑耳!
道玄子发表于 2008-11-19 19:59 | 只看该作者
无心老兄,想煞我也。你的到来,真让我百感交集啊。我单枪匹马独闯江湖,正势单力孤、岌岌之危之际,恰巧兄台杀马驾到,解我于千军万马重重包围之中,不幸之中的万幸啊。今后我们并肩战斗,以秋风扫落叶之势、排山倒海之力磅礴于书法江湖,试问当代书坛,是谁人之天下,O(∩_∩)O哈哈~...............。我有胡言乱语,知我者兄台也。幸会、幸会,别来无恙乎。


道玄子发表于 2008-11-19 19:59 | 只看该作者
言外之意、弦外之音与我不谋而合也。我与兄台神交已久,唯恨相见恨晚乎。人生如梦,何必认真。来他个逢场作戏又何妨,再来他个但愿长醉不愿醒,梦中之梦犹可笑,长啸一声,魑魅魍魍何处藏。笑曹阿瞒人生苦短,着我相不知涅槃。仰天大笑出门去,去哪里呢----笑傲书法江湖,试问苍天,谁敢横刀立马、相提并论,唯有吾与野闲人兄耳!!!(忘了,还有妙媛兄)。呵呵,又信口开河了 ..........


道玄子发表于 2008-11-19 19:58 | 只看该作者
我佛慈悲,在“缘起性空、真空妙有”的基础上发愿---不度尽众生,誓不为佛。我们不入地狱,谁入地狱。人人皆具佛性,是潜在佛、未来佛...........,在滚滚红尘迷失自己的本来面目。不参禅悟道又怎么搞真正的书法艺术呢,最多是个写字匠而已。谢谢兄台留言,欢迎多交流............


道玄子发表于 2008-11-19 19:57 | 只看该作者
烦恼即菩提,物来则应、过去不留............。上乞食于佛法、下乞食于众生。心底无私天地宽.................,上马杀贼、下马修佛。


道玄子发表于 2008-11-19 19:56 | 只看该作者
没有批评就没有进步,我不是免俗不免俗的问题,因为中国书法不走上健康的发展之路,苦苦修炼的书法界的书法朋友们就是没有出头之日。现在是书法权势们掌握书法界的命运,你现在就是王羲之在世,假如没有权势你也不会有什么名利。就算我们“入俗”也是枉然。

没有健康的书法协会,就不会有健康的书法家,没有健康的书法协会和书法家,就不会有健康的书法市场,没有健康的书法市场就不会有健康的书法爱好者,反之亦然。难道都噤若寒蝉,都没有人理睬当代书坛我们就高兴了吗。

假如有一天真正的书法高手们都对当代书法家嗤之以鼻、不屑一顾的时候,就是中国书法灭顶之灾之日。我还有别的事情,就此打住。

道玄子发表于 2008-11-19 19:55 | 只看该作者

呵呵,对不起,天机不可泄露啊。看要看钱哦。开个玩笑,谢谢兄台的关注,我就是“禅书派”书法的创始人(开宗立派的鼻祖),可笑的是我是一个光杆司令,还没有高人加入我的离经叛道的贼船,看来兄台感兴趣,还在骑墙状态。


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时候再来闹革命已经晚了!O(∩_∩)O哈哈~我现在是“禅书派”书法研究的“革命”初期,孤掌难鸣啊。发明电灯的时候没有人支持,倒是用电灯的时候比谁都积极........。这是人类社会的通病,奈何、奈何.............。

我试验“禅书派”书法10余年了,尽管满天的冷嘲热讽,就像爱迪生发明电灯的时候一样..........,但是我创立的“禅书派”书法已经初具规模,不鸣则已、一鸣惊人,到时候兄台可别勿谓言之不预也。

近10年来,我没有发表过我的“禅书派”书法作品,但是我相信,兄台总有一天会真正知道什么是真正的“禅书派”书法艺术作品。以上言论就好像是曹雪芹笔下时常中邪的贾宝玉的有时似傻如狂的奇谈怪论一样,兄台别介意。

不怕我们做不到,就怕我们想不到............。中国书法艺术发展的历史使命只能落在有改天换地英雄气概的伟丈夫肩上,此中的个中三昧非一般凡人所能参透。不俗之人是因为身具仙骨,只有多情的菩萨才大慈大悲、无怨无悔的普度众生.........。

诸葛亮舌战群儒,一般人岂能与高人共语乎!!!呵呵,这一般人当然不包括兄台及书法江湖的网友们..........


道玄子发表于 2008-11-19 19:54 | 只看该作者

一方山水居兄的条件是不是有些苛刻了呀。我即是中国禅书派书法理论的开拓探索者,又是中国禅书派书法作品的实践者,怎么推动中国书法艺术的责任都让我一个人来扛啊,太不公平了,我抗议。我没有责任和义务来为书法艺术的发展呕心沥血。没有工资、没有书法协会主席的位置、没有同道们的理解支持,还有不知趣书法门外汉们冷嘲热讽于我,我到底图什么呀???

本来我的禅书派书法理论和作品是为500年以后的子孙后代们研究开发的,因为我的中国禅书派书法理论和作品也只有500年以后的人们才能理解支持。都怪我无事生非,偏偏现在发表出来,给我们书法界带来醍醐灌顶、振聋发聩的当头棒喝,提前中国所谓的书法艺术500年的发展。只恨我花费了几十年的心血创立的千古不传之秘诀---中国禅书派书法理论和作品无偿的奉献给我们书法江湖的朋友们,真是缘分那。没有我创立中国禅书派书法理论和作品,中国自宋朝以来的所谓书法艺术还会在书法垃圾的泥潭中垂死挣扎不知多少年,我佛慈悲,放下生死、誓言免费普度书法界的芸芸众生,呜呼哀哉、呜呼哀哉..........知我者,上帝也,足以。将复何求哉............众人皆醒我独醉,奈何、奈何................   

以上胡言乱语,大师们见笑了...................


道玄子发表于 2008-11-19 19:54 | 只看该作者

兄画龙点睛的妙论啊,禅即不禅、不禅即禅...........。真正明白书法艺术真谛的往往是心无杂念的“门外汉”.........。书法者,心画也。现在的社会和书法界的人皆利令智昏、钱欲熏心,又一个个没心没肺,所以既没有真正书法艺术的创造者,也没有真正书法艺术的欣赏者。近几百年年来就没有真正的书法艺术,都在名缰利锁中犹如粪坑里的蛆虫,乱哄哄的让我们作呕啊。不仅玷污了我们的佛眼,也严重污染了我们心如明镜的“大心”............奈何、奈何........................
高论啊,不见字形、唯观神采啊。只有“不着一字方能尽显风流”............

看不懂有字的“书法”,却能看的懂无字的“天书”,高人就是高人啊...........


道玄子发表于 2008-11-19 20:00 | 只看该作者
我是喜怒笑骂信手一挥,既然是普度众生,就应该乱发帖子,你既不开工资,又不封我做版主,夫复为何不求???你把我和李敖同日而语,太客气了,我岂能与区区李敖相提并论???开个玩笑,关于“帖子不集中在茶馆里发”的问题,是你们没有明文规定造成,孔子说什么来者,不知者不怪嘛!我真是不知你们还有这么多行规和潜规则,还望兄台见谅,但是以后不要跟梢监督哦,这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侵犯什么人权,勿谓言之不预也...........呵呵,顺祝晚安!


道玄子发表于 2008-11-19 20:00 | 只看该作者
你认识偶,偶不敢认识你哦。偶怕连累你的一世英名被我的“两家”伤害了。有人封官许愿给了我个“家”(伪书家、吹牛家)的头衔,我高兴之余,又有些遗憾,因为“莫言花重”这个书坛网友大小姐只是口头上封我“家”,一是没有聘书、二是这位大小姐没有实权(不是中央高官),封我“家”也不会享受国务院津贴。我本来想偷着乐,到头来还是空欢喜一场,奈何、奈何..........。

妙媛兄真是患难见真情,在我被别人(没有经过偶的同意)封我“家”(伪书家、吹牛家)头衔的危难时刻,一般的朋友们避开我唯恐不及,只有患难与共的妙媛兄立场坚定,不怕“爱屋及乌”的受牵连,够朋友。交友需交这样的朋友,上网要上【 江湖茶馆 】。拥有这样的朋友怎能不令偶感动的“涕泗滂沱”啊。一笑,偶够啰嗦和嘴贫,就此打住 .............
http://bbs.artron.net/viewthread.php?tid=1262046&extra=&page=2

附录---道玄子的书法作品和书法理论选集网址:
道玄子书禅派书法(20多米心经)10万元待售---适合大会堂、会议室、酒楼、客厅等悬挂。

http://hi.baidu.com/shixuanfo/blog/item/0e75ecbf87024a1b19d81fa7.html
http://bbs.artxun.com/cat_242/1/
世界宇宙法则哲学体系的创始人道玄子---论宇宙法则与人类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的关系
http://bbs.artxun.com/cat_242/1/
http://bbs.artxun.com/tiezi_39109/1/
中国禅派书艺体系的创始人道玄子---论宇宙法则与中国禅派书炁书法的关系
http://bbs.artxun.com/cat_242/1/
http://bbs.artxun.com/tiezi_38273/1/
【《牛鼻子老道说“禅”书!》—道玄子中国禅派书炁书法专栏】
http://bbs.artxun.com/cat_242/1/

道玄子12多米李白草书歌长卷书禅派书法探索作品。书道上追求心物一体的境界。
http://hi.baidu.com/shixuanfo/blog/item/d3def7ca7dcb4d48f21fe758.html
道玄子20多米心经中国书禅派书炁书法探索作品
http://hi.baidu.com/shixuanfo/blog/item/6dd66316c3e2da4520a4e99a.html
中国狂草"天下"第一人---道玄子中国书禅派书炁书法探索作品
http://hi.baidu.com/shixuanfo/blog/item/631c7c6010f7ddcf8db10df9.html
中国书禅派书炁书法创始人道玄子书法作品和书学理论推动中国书法历史发展何止千年!
http://hi.baidu.com/shixuanfo/blog/item/a61c2a5585dd3bd4b645ae67.html
道玄子建议解散书法家协会!去掉书法院校---老道病的不轻,你究竟图个啥?
http://hi.baidu.com/shixuanfo/blog/item/58fb077f75d7301929388a5c.html
道玄子出售给网友古月轩主人和李国栋先生两副狂草禅诗书法作品。
http://hi.baidu.com/shixuanfo/blog/item/658ced11088f1001b9127b27.html
道玄子书法气吞宇宙,个性鲜明,真正的当代草圣!比林散之的要大气的多,想象力要丰富的多。
http://hi.baidu.com/shixuanfo/blog/item/8e22f9f901cce448242df242.html?timeStamp=1291998870682


道玄子艺术简介---中国书禅派书炁书法体系的开拓研究者及创始人。
http://hi.baidu.com/shixuanfo/blog/item/7219798271e567b30cf4d2f6.html?timeStamp=1292437035625
中国书法自金文、狂草变革后,书禅派书炁书法的创立将是中国书法历史上第三次书法革命的到来!http://hi.baidu.com/shixuanfo/blog/item/61244b635b3cce710c33fa3c.html?timeStamp=1292253332609
自宋朝以来,除了写字匠就是书奴,没有一个真正明白书法真谛的书法家。http://hi.baidu.com/shixuanfo/blog/item/f2d8c0fef1af80365c6008db.html
论中国书法艺术的发展过程及趋势(原创)
http://bbs.artxun.com/tiezi_38976/1/

“道玄子是中国旧书学体系的掘墓人,又是21世纪中国书法艺术新时代的奠基者。”
http://hi.baidu.com/shixuanfo/blog/item/0d362ef40f03617fdcc47471.html?timeStamp=1292644272000
发表于 2010-12-19 20: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道量 于 2010-12-18 08:19 发表
仿制名人书法,发财,获奖,法律也开特区


吾兄
此言
好象
差矣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9 21:54:25 | 显示全部楼层
贤弟是法律方面的专家。多谢质疑、指正。还得多向你请教才是。
此处的“仿制名人书法,发财,获奖,法律也开特区”。严格说来应该是“仿制”(模仿古人,重复名帖,照搬他人之体,在各项比赛中往往能获奖,不模仿名人则往往不被人认可),而现在的中国法律却没有明确的条文,来约束这种文化重复生产行为。拍卖法:“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实际上也很难管住制假售假,高仿,赝品,无异于法律之“特区”。

还请贤弟专家多多指正!衷心的感谢啦!

[ 本帖最后由 道量 于 2010-12-19 21:57 编辑 ]
发表于 2010-12-22 21:0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迟复道量吾兄为歉:
兄之问题所涉较多,愚弟不能一一尽述,现仅就与书法作品及书法作者有关的问题概要回复如下:
一、我国目前相关法律的基本规定
1、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著作权法》是保护艺术作品作者著作权的主要法律依据;
依据该法规定,公民的艺术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享有著作权,受该法保护。
2、艺术作品的作者为著作权人;
3、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主要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4、权利的保护期
公民的作品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几项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5、权利的限制
著作权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五)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六)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七)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书法作品进行临摹、摄影、录像;
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单幅的书法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发表于 2010-12-22 21:28:39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有关“仿制”等问题的个人意见
“仿制”并非法律术语,严重的、恶意的仿制,就有可能升级为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如果出现这种情形,侵权人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愚以为,“模仿古人,重复名帖、照搬他人之体,在各项比赛中往往能获奖”主要是个比赛、展览体制的问题;“不模仿名人则往往不被人认可”主要是个观念问题。而这两者正是当下书法批评的主要对象。
正因为是“体制”和“观念”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所以解决的主要办法还是“改革”和“更新”。
“售假”是个违法行为,对此,著作权人往往无暇顾及,而政府职能部门更是疏于职守;
“高仿,赝品”也要结合具体事件和行为来认定,而不能一概谓之“违法行为”
发表于 2010-12-22 21:37:0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回复颇零乱,
或许多有不当,
仅供道量兄参考!

愿与兄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探讨!
晚安!
发表于 2010-12-22 22: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冷砚 的帖子



受益匪浅!

[ 本帖最后由 菩提树下 于 2010-12-23 21:1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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