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视点(四) 二、再说律师伪证罪兼说李庄事件 刑法上有这样一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这就是在律师界曾倍受关注和争议的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此条一出,便在律师界引发争论和震动,主要观点是说这条规定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剑、限制了刑辩律师的言论自由、律师执业风险增大、应当予以修改或废止云云。 要我说,这条规定没有问题,谁人也不能毁灭、伪造证据,律师自然不应例外。毁灭、伪造证据了证据就应当承担责任,有什么不妥吗?
正要写这点东西的时候,就有律师出事了: 在重庆声势浩大的打黑风暴中,担任“黑老大”龚刚模的辩护律师的李庄、马晓军律师因涉嫌该罪名而被逮捕,我估且称之为“李庄事件”。报载: “11月24日,李在首次会见龚的过程中,即向龚宣读了同案多名犯罪嫌疑人的笔录材料,特别是宣读了同案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多份交代笔录,同时,还把同案重要嫌疑人的在逃信息告诉了龚。 “11月26日,李庄在会见中对龚说:“法庭问你是否被刑讯逼供时,你要大声承认,还要把刑讯逼供的过程夸张地演示出来。”李庄还编造了一大堆“细节”,要求龚刚模在法庭上说:“以前的口供全是瞎编的,我被公安机关吊了八天八夜,被打得大小便失禁。” “李对龚提出:“在开庭时,我会要求休庭,对因刑讯逼供造成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如果法庭不同意,我就会提出不再担任你的律师,那么法庭就会让你在三天之内找新的律师。如果你找不到,法庭就会给你指定律师。你知道该怎么做吗?你坚决不要接受法院指定的律师,只要我给你辩护,法庭就开不了庭。” “李还教唆龚说不要承认贩毒、贩枪等犯罪行为,并说,当法庭上问这些问题的时候,龚只说不知道即可。”
单从报道来看,李的做法实在令人不耻,令人气愤,令同行脸红。李的做法太幼稚了,太可笑了。即便是这次出不了事儿,被抓也是迟早的事,活该! 不过,这事儿也再次暴露出律师界存在的问题。记得前不久报道的重庆另一起涉黑案件,庭审中,该案的二十多个被告人在庭审中个个翻供,均称在公安机关时被刑讯逼供。看了这报道,当时就觉得愕然,这么多人同时翻供,众口一词诉说遭遇刑讯逼供,这不能不令人产生遐想:要么刑讯逼供十分严重,所说属实,要么就是被告人串通一气而撒谎。 依我的经验,被告人翻供是有条件的,也是需要十二分胆量的。在全国关注的这场打黑风暴中,办案机关没有理由自找麻烦,一般不会使用刑讯逼供这类低能的侦查手段。因此,二十来个人众口一词的声称被刑讯逼供就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被告人串通撒谎、合谋翻供。这么多被告人如此默契地配合是需要有人穿针引线的,大家都可以想到,这个人只能是律师。好在这事时过多日,并未出现我们猜测的情况。无人追究也就罢了,作为同行,我还是想提醒参与这起案件的律师们反思一下自己的行为。
以前,参加刑事业务会议时,与会同行谈论最多的话题就是如何防范刑辩风险。刑辩艰难,知道如何防范风险,这才是刑辩律师。反观李庄等律师的做法,我只能说,他们不仅刑事业务水平业余,单说他们的做人准则,是太低下了,尽管他已是执业十多年的老律师。 李庄事件的出现再次证明,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是重要的,是必需的。 持否定该条态度的同行们,请记取李庄事件,请多检点自己的行为。
又:李庄案件已于日前宣判,其人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半。媒体报道,李庄叫嚷着要上诉,其辩护律师也声称要上诉,上诉不成更要继续申诉。
针对“一审判决是否存在问题”这个问题,听同行说网上争论得挺热闹,对此我没有兴趣。我认为: 第一,李庄案件只是个普通不过的刑事案件; 第二,基层司法机关所办案件中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是正常的; 第三,在举国关注的背景下,办案机关和人员对待李庄事件是慎重的; 第四,“全国十佳公诉人”应当不虚其名; 第五,狐假虎威的李庄实在可笑。
特别强调两点: 一是这个判决结果不会冤枉李庄; 二是对李庄没有以“诈骗罪”课刑,李应该谢天谢地、暗自庆幸。 再次提醒李庄: 继续折腾下去,你只会成为同行的耻辱、普通人的笑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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