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夜里,无意中再次“刷”到江西15岁高中生胡鑫宇失联的视频。因事件疑惑重重,便竟直“刷”至“刷”不到新信息和新观点,方止,看时间,已是凌晨一时许。 综合获知的信息,以我多年之律法经验,得出两点判断;其一,这是一起刑事案件(胡鑫宇极有可能已经被害);其二,胡鑫宇就读的铅山县致远中学内部人员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令人愤慨的是:对于该案件,江西警方至今未予刑事立案! 令人叹息的是:我国人口失联(踪)案件司法救济方式和指导思想严重滞后!
我在网上没有查到我国办理人口失联(踪)案件报案、受案的具体程序性规定。查询获悉,在我国,除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之外,对于一般性的人口失联(踪)案件,通行的操作模式是:失联(踪)满24小时,是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前提条件;失联(踪)超过48小时,是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前提条件。 噫乎哉!“48小时(甚或24小时)”,这是个什么概念?
48个小时,对犯罪分子而言,它是充裕的继续犯罪时间!而且没有警方的“干扰”!可以从容地销毁罪证!毁尸灭迹!串通口风!逃之夭夭! 这最初的“48小时”,对公安机关而言,是固定犯罪证据、查控犯罪嫌疑人的最为宝贵的时机! 有、无警方介入的这“48小时”,足以决定失联(踪)者或生或死。
因为这个“24小时”、“48小时”,原本可能获救的生命,却可以“合理合法”不被国家最专业的力量所救助。 ——这,不是罪恶,又是什么? 我们当大声疾呼:国家应当立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所有人口失联(踪)报案,一律、立即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即便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公安机关亦完全可以将之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胡鑫宇失联,迄今三十八日矣!师兄发出奇想:胡鑫宇同学被外星人带走也未可知也!宁愿如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