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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艺评奖/书法“兰亭奖”/评奖细则/评奖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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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10: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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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艺评奖/书法“兰亭奖”/评奖细则/评奖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辽宁书法兰亭奖是经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审批,报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备案,由辽宁省文联、辽宁省书法家协会设立并主办的全省性书法艺术最高专业奖项。
    第二条  设立辽宁书法兰亭奖的宗旨是: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推出精品,推出优秀的书法人才,繁荣和推进辽宁的书法事业,为振兴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辽宁,创造辽宁书法事业的新辉煌。
    第三条  设立兰亭奖的原则:坚持艺术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艺术面前人人平等。本着对文艺工作者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严肃、严谨地开展评奖工作。
第二章  组织和评审机构的设立
    第四条  成立辽宁书法兰亭奖组织工作委员会。辽宁书法兰亭奖组委会为辽宁书法兰亭奖的领导机构,其组成人员为辽宁省文联有关领导、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主席团成员。
    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秘书长1人,委员15人。
    第五条  组委会的任务:组织和领导辽宁书法兰亭奖评选章程的实施。
    第六条  成立辽宁书法兰亭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主席团及有关人员构成,报经辽宁省文联批准。
    第七条  评委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奖规定。评委在评奖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省文联取消其评委资格,并不再聘用;相关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兰亭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秘书长1人),委员11人。
第三章  参评条件
    第九条  凡在我省居住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书法作者均可参评。
    第十条  参评作品的创作时间为上届评奖后至本届评奖前所创作的作品。
第四章  评奖、颁奖
    第十一条  辽宁书法兰亭奖每届获奖人数为12人(书法、篆刻创作),分为金奖、银奖两个等次,其中金奖数为获奖总数的30%,其余为银奖。
    辽宁书法兰亭奖用于奖励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的优秀书法作品。设行草奖5个,用于奖励在行草创作方面具有坚实传统功力和创造精神的作者;设篆隶楷奖5个,用于奖励在篆隶楷书创作方面基础扎实,具有鲜明个性的作者;设篆刻奖2个,用于奖励篆刻方面水平突出个性明显的作者。行草书、篆隶楷书、篆刻奖统一参评、公布、颁奖。
    如申报作品总数的40%未达到18个,获奖数则按申报作品实际数量的40%。评奖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可有缺额。评委会不得擅自增加评奖数额,必须由省文联或组委会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兰亭奖的评奖要坚持“双百”方针,坚持艺术风格的“多样化”,准确把握艺术规律,提倡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勇于创新。
    第十三条  在获奖作品产生过程中,应尽可能了解并参照作者以往艺术成就及综合修养,提倡书写水平与文化修养并举。
    第十四条  评审方法。
    1、评审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评审结果必须反映评委的集体意志。力求做到规范、准确、公平、法制。
    2、各奖项参评作品均通过基层单位推荐,每个基层单位(团体会员)可推荐3件作品。评委对参评作品逐一进行审查表决,选出获奖候选作品。确定获奖候选作品后,再进行记名投票评选出辽宁书法兰亭奖创作奖作品。
    3、评委不参加评奖。
    第十五条  辽宁书法兰亭奖每三年一届,自二OO四年第一届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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