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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当代书法论坛|当代书法网|中国当代书法第一门户网站  当代书法网是由中国书协会员、著名书法家杨崇学(杨之)先生于2007年5月创办的。网站自开通以来,以传承我国书画艺术为己任,在书法艺术交流、展览展示,推出书坛新人、通过互联网向世界推广中国的书法艺术方面做出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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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中国书法艺术审美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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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0 10: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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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中国书法艺术审美的最高境界

  中国书法是线条的艺术,是一个充满线条矛盾的有机统一的和谐世界。无论在单体组合和整体组合中,都存在着极为复杂的线条矛盾关系。如直曲、方圆、刚柔、疾涩、长短、粗细、正欹、疏密、主次、向背、呼应、润燥、虚实等等。虽然它们都属于对立范畴,但在书法形式美的总体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基本规律却是多样的统一。书法中的所谓多样,即指整体中所包含的各种线条形式上的区别和差异性。统一,则是指各种线条在形式上的某些共同的特征及彼此间的某些关联、呼应和衬托关系。多样的统一就是和谐。

  早在两千多年前老子就说过: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表达了万物统一及对立面统一等朴素的辩证法思想。公元前二世纪古希腊数学家斐安也指出:和谐是杂多的统一,是不协调因素的协调。在书法造型中,无论是有显著对立关系的线条所造成的统一,或由不太明显变化的非对立关系的线条所造成的统一,最终都是在变化中归于和谐,在变化中见出多样的美来。因此,书法美在于变化,在于多种因素的和谐统一,这在中国书法史上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和谐正是由矛盾和对立造成的,失去了矛盾对立,也就失去了和谐,失去了书法之美。强调书法的变化是在统一制约下的变化,而非孤立的变化或者是一味的变化。而没有统一,即是不和谐。统一而无变化就单调。在书法作品的形式中,既要变化,又要和谐,似乎是很矛盾的。而正是因为这种矛盾的因素才构成了书法艺术的魅力。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二者如何达到和谐统一。大千世界是丰富变化的,而这种变化又要统一于宇宙的运行规律之中,即要合其道,按照宇宙秩序发展变化。我们说一件上乘作品即是一个浓缩的小宇宙,咫尺之内涵盖了整个世界无穷变化之理,是超于现实世界形式之上的、抽象的精神世界。在这里,许多的视觉造型语言得到了极大的发挥与张扬。世界的各种矛盾因素的粗细、长短、浓淡、虚实、刚柔、轻重、快慢、干湿等等各种对应因素错综复杂的节奏变化中得到表现,也因此构成了书法艺术的书法之美。否则,书法作品简单、空洞,感情不充实,难以达到书法艺术在精神层次的享受。我们说真正的书法不只是感官的一种满足,更主要的是思想上、精神上的享受。而这种精神享受正是以作品的和谐为前提的,是在书法美的变化和谐矛盾的统一中,体现着世界的根本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它体现在书法美的诸多方面,一点、一画、一幅作品都是处在矛盾的统一之中,其自身就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纵观历代优秀的书法作品,它总是蕴含着丰富的矛盾因素,体现着无穷的节奏变化和生命的意蕴,才使我们有读它千遍亦不厌倦之感。它是一个具有生命活力的精神世界,具有审美特质。从书法艺术的角度看,宋徽宗的瘦金体并非因其书体本身存在什么缺点,而是因为千篇一律的单调不符合书法美的多样性,似乎是在一种简单的机械重复之中完成的,无情感的注入,与天下第二行书《祭侄文稿》有着天壤之别。孙过庭说得好:至若数画并施,其形各异;众点齐列,为体互乖。一点成一字之规,一字乃终篇之准。违而不犯,和而不同;留不常迟,遣不恒疾;带燥方润,将浓遂枯;泯规矩于方圆,遁钩绳之曲直;乍显乍晦,若行若藏;穷变态于毫端,和情理于纸上。书法之美,就是在变化中求统一,在统一中求变化,违而不犯,和而不同,无规而不离规,有规又是在恣情的挥运中创造出来的。孙过庭的书法多样统一论,深入剖析了书法的最小构件点与画的关系。数画并施,既显示其形各异,表现出多样性与丰富性,又表现出高度的统一性。在每一画之间应变起伏于峰杪,在画与画间更应巧妙变化,各显姿态,这都是和谐统一的。纵观古今书法,没有哪一家不是条对立倾向的综合中,达到整体和谐的。试看王羲之《兰亭序》中的横画,丰富多变,有露有横、藏锋横、垂头横、下挑横、并列横,而在并列横中,笔法、角度、粗细、长短都有不同的变化,多样统一,美不胜收,给人以审美的愉悦。

  书法作品中的一点往往成为这个字的准则,一篇中的第一个字往往是全篇的准则。点画有机地组合在字中,单个字有机地聚集在篇中,众多的变化、丰富的形质、无限的情趣都有机地结合起来,熔铸在一个活泼的洋溢着生命活力的有机体中,达到完美与和谐的境界。《兰亭序》324个字中,不知有多少神妙变化,有多少矛盾,又能统一成有机的整体,构成一个和谐美妙的世界。

  孙过庭所讲违而不犯,和而不同,是书法艺术审美中最重要的辩证思想。违,就是彼此互违,争奇斗艳。不犯,是彼此融洽,互不侵犯。和,是彼此和谐,互相协调。不同,是彼此互异,各有特点。此观点讲的是时时统一,处处统一。而统一不是划一,不是杂凑为一,而是构成和谐的有机体。

  以多样统一为内涵的和谐,不只表现在书法艺术中。一切艺术莫不如此。因为生活中不同的色、形、声因素,在质、量、空间、时间方面,都可能形成不同程度的对比关系。古人深谙此理。山水画表现,靠千岩万壑,要低昂聚散而不同;叠谳层峦,但起伏峥嵘而各异。一切绘画,无不是在多种对立倾向的综合中,求得整体形成的稳定性。又如诗歌,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蝉噪林逾静,鸟鸣山更幽,纵横一川水,高下数家村,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它们都是在相反相成、对比统一中,创造出整体的和谐美感。可见,以多样统一为基本内涵的和谐,既是书法形式构成法则,也是书法艺术最高的审美境界。

  有人认为,中国书法要创新发展,必须打破和谐。显然,这是一种不客观、似是而非、模糊而偏颇的理论。它曾引起许多涉足书法世界不深的年轻人在艺术探索中的困惑。如果其要打破的和谐是指书法发展中确实存在的陈陈相因的缓滞态势,亦不无道理。因为这样可以变平缓为奋进,变消极为积极。如果要打破的和谐是指历经数千年完善起来的书法和谐自身,那是令人担忧的。我们并非担忧书法的形式和谐被打破,而是担忧书者自身和谐的破碎和书法发展规律自身被扭曲。显然,实践已经表明,他们企图打破的后者,是书法本体所具有的整体和谐性。因此,我们认为在理论上探讨书法和谐美存在的主观、客观必然性及其普遍意义,对理解书法本质,发展和弘扬民族文化传统,无疑是很重要的课题。

  和谐美,之所以会成为中国书法最高的美感追求,我们认为既有普遍性因素,也有特殊性因素。所谓普遍性因素,是就整个自然界的存在与人类意识产生的关系分析;所谓特殊性因素,是就中华民族特有的生活环境、社会政治、古典哲学等方面而言的。

  书法线条组合关系证明的整体和谐,是人类和谐意识的必然反映,是民族哲学观念的艺术外化。文化现象证明,有什么样的哲学就有什么样的艺术。民族审美理想和意识的追求,必然要在美的创造中,寻求与主体思维倾向一致的和谐对应形式,于是就出现了书法艺术中各种对应关系的和谐表现形式变化稍异的单纯和谐;多样统一的杂多和谐;平衡对称的稳定和谐。总之,从书法萌芽到书体完善的过程中,始终未偏离和谐构成的轨道。即使某些以破坏旧有的和谐为指归的创新书法,实际上也是在打破旧有和谐的同时,自觉不自觉地构建着新的和谐图式。

  书法和谐美的追求,已积淀成难以变易的审美规范和书法形式感的表现模式。从一定意义上说,它造成民族审美心理的偏执性和书法艺术发展创新的惰性。从人的生理、心理和谐出发,追求与之对应的和谐艺术形式,既是合理有益的,也是符合中华民族审美理想的;书法艺术浓缩了中国传统美学思想,也足以令炎黄子孙自豪了。艺术最具民族性,也就最具世界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书法的发展创新,必须以打破书法自身形式和谐为出发点的种种议论,我们是不敢苟同的。

  那么,书法创新发展之路在哪里呢?只有在深刻洞察书法自身构成规律、渐进规律,珍重和谐审美规范的前提下,去作个性拓展和独创,这才是健康有为的道路。那种不顾及民族审美与书法和谐法则存在的客观性的做法,是不切合实际的!

  和谐美,是人类生存理想的共同追求,也是书法审美的最高境界。由此,我们要遵循和谐的书法审美规范,完善书法创作的审美要求,如同提倡创建和谐社会的思想一样,重视书法艺术的和谐美,才是我们理解书法艺术的真谛、提高书法审美的关键所在。(来源:《艺术教育》 肖培金)
发表于 2009-10-10 15:2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10-10 18:2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8-20 21: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和谐只是书法基础性的元素

协调书法各种线条、墨色、结构的多种矛盾,使之统一,达到和谐只是书法技术层面的东西,属于基础性元素。
这种基础性的东西不能表现书法作品美必备的主要元素:
1·雄浑厚重之古意;
2·圆润饱满之儒雅;
3·巨岩枯藤之苍劲;
4·金石书卷之文气;
5·神趣天成之魅力;
6·肃穆庄严之正气;
7·特立独行之特色;
8·大巧若拙之精妙。

因此说“和谐——中国书法艺术审美的最高境界”不过是套用了一个似是而非的理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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