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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设立书法评审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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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20:4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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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程度上来说,
书法培训促成了书法艺术的繁荣,
各级、各类书法培训机构和培训人员功不可没,
从另一方面讲,
由此引发的问题和可能引发的问题也是多方面的、严重的,
我们必须对此予以足够的注意和重视。

[ 本帖最后由 冷砚 于 2010-5-28 19:56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10-5-24 20:5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说,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
书法培训机构的“唯利性”不再为人诟病。
但在日益浮躁、功利的书坛,
个别培训机构却身不由己地扮演了双重角色。

就部分学员来说,
他们一直在寻找“功成名就”的机会,
自然,
参加书法培训就成了极好契机,
并由此得以结识书坛权威人士。
事实上,
由书法培训衍生的师生“裙带关系”由来已久,
“书法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也因此而成为可能。
鉴于“师生关系”及其他类似关系的微妙性,
书法评审工作必然引发争议,
也许这些争议只是捕风捉影,
但书法评审工作建立“回避制度”却是势在必行。

[ 本帖最后由 冷砚 于 2010-5-28 19:57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10-5-24 21: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避免书法培训的负面影响,
现向各级书协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现任书协评审人员不得开办、合办、投资书法培训机构;
第二,已经开办、合办、投资书法培训机构的书协评审人员不得担任书法比赛评审工作;
第三,公布培训人员名单、学员名单,以便于广大书友监督;
第四,设立书法评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保证评审工作获得公正评审的制度,即评审人员在评审涉及到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投稿者作品时,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情形的,应当回避,不得参与作品评审。

[ 本帖最后由 冷砚 于 2010-5-28 19:57 编辑 ]
发表于 2010-5-25 09:4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很好,但几乎不可能实行。不然,这条利益链一断,会断多少人的财路。
 楼主| 发表于 2010-5-28 20: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田方 于 2010-5-25 09:45 发表
建议很好,但几乎不可能实行。不然,这条利益链一断,会断多少人的财路。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该当你老夫子的,自然当仁不让。”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自决权在于书协和评审人员
我等只是建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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