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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侵权需要法律涤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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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0 16:5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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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侵权需要法律涤净

本报记者 王凯 叶芳芳
  销毁侵权画作,画家与饭店握手言和,画家最终获赔经济损失,保障了著作权益。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用了37天时间,成功调解了上海画家李守白诉上海和平饭店有限公司、上海瑞深艺术品有限公司、石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如同上述的酒店侵犯画家的作品著作权一样,如今类似的情况在美术界并不少见,几乎每位知名美术家都难以摆脱这样的困扰。从个体涉足到群体,从个人创作到公共艺术,从商业用途到公益事业,从个人行为到政府行为,近几年美术领域的侵权问题日渐凸显,一年胜过一年。

  中国书画是著作侵权的“重灾区”。冒充名家,落款钤章,画价便会摇身一变。更有美术学院的毕业生也在造假。毕业以后为求生存,同学间合作分工,有专门学签名的,有专门勾线的,有专门画鸟虫的,还有专门画树石的,造一张名画,生活就可以维持了。启功先生生前就曾开玩笑说,“那些‘做’我字的人写得比我好”。整个潘家园一、二百元可购他的作品就有很多,真要是打起官司来,岂不是非要把人累死不可。

  注重师承、从临摹起步,似乎为中国书画的侵权提供了一种天然的屏障。由于临摹与抄袭之间界限的模糊、认识上的分歧及法律解释上的不一致,导致诸多著作权纠纷案最终并没有得到令被侵权画家满意的处理结果,因此许多书画家明知被侵权也不愿走上法庭,似乎是“意料之中”。

  在油画、版画、水彩、雕塑、工艺美术、设计行业等其他美术领域,形形色色的美术侵权可谓无处不在。

  而在网络数字时代背景下,美术理论、评论文章、媒体信息等被无限量转载而未署名或未与作者确认,更是司空见惯。

  面对这些情况,想要诉诸于法律时,我们的美术家往往感到力不从心的原因有很多。

  其一,作品的唯一性,造成了美术作品物权所有人与著作权人常常是分离的。美术作品会通过出售、拍卖、赠送等渠道不再为作者本人所持有,著作权人很难实际掌握具体的作品流通去向以及物权持有人,特别是在多次流通之后。各级美术馆、画院、文化艺术机构等收藏或代为保管着数量颇大的各类美术作品,有的作品因为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有的一经收藏或托管后便藏入深闺,原作者或家属很难再得以相见。特别是近年来国内城市一轮又一轮的新建设与新改造,建筑实体拆除率很高,与建筑实体相互依存的一些公共艺术品,如壁画、雕塑等作品,在建筑物拆除或改建过程中遭到丢失或破坏,而原作者极少被告知其作品面临拆除的状况,权益几乎没有保障。

  其二,作品的唯一性还为著作权的管理带来了不少难题。对此,中国美术家协会著作权维权办公室主任朱凡介绍说,参考国际管理方式和音乐界著作权保护的成功范例,在我国美术界实行美术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一个好的选择,可以减轻个人的维权成本,提前预防侵权事件的发生,应该是未来美术界维权的一个可行的发展方向。

  而在版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的作品更易于得到法律保护,但目前为美术作品进行版权登记的寥寥无几,相对于发明创造类的知识产权保护,造型艺术类的版权认定标准无法细化与量化,特别是对于讲究师承、从临摹学起的中国书画,传统的复杂性影响到知识产权确认的复杂性。

  种种现状,都让今天我们的艺术家不得不去认真面对那些看上去异常繁琐的侵权问题。美术必须向法律伸出求援之手,因为侵权伤害的不仅仅是美术家的一己之利,还有民族文化和公众利益。但更重要的是,美术工作者必须首先从自身角度出发,就相关作品的版权等问题进行相应的登记注册,以便将来应对侵权问题时,将主动性掌握在自我手中。只有越来越多的美术工作者个体认识到面临侵权的严重性与紧迫性,才能形成以点带面的联动效应,进而真正维护广大美术工作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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