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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维权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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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 10: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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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要维权

■记者 王凯 叶芳芳
  
  随着艺术市场的繁荣,著作权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画家权益经常被侵害,作品被抄袭、被复制甚至被篡改,美术维权势在必行。

  3月30日,为加强对美术作品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为艺术家提供切实有效的维权服务,中国文联和中国美术家协会在京召开“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座谈会”。会议分别就:1.当前美术作品被侵权的形态和美术家的诉求;2.现行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保护与如何完善;3.如何处理好美术创作者与使用者的关系;4.美术家如何维权;5.维权组织在保护美术家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等共计5项议题展开讨论。

  中国美协常务副主席、分党组书记吴长江指出,在微电子技术、新型材料技术为标准的新技术革命的引领下,无论是出版、传播方式还是美术创作本身,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就中国美协自身工作而言,倡导并协助广大美术家维护著作权,是全新的工作内容和服务领域。然而,当前的美术从业人员没有著作权保护和合法使用的意识,导致侵权行为日渐增多,需要专业的、专门的行业组织为著作权者维护权益。

  此次座谈会除中国文联、中国美协及多个艺委会、中国美协著作权维权办公室、中央美院、清华大学美院、中国壁画学会等美术界机构外,国家版权局版权处、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厅、北京市二中院知识产权厅等机构的相关专业人士,人民美术出版社图书出版中心、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雅昌集团、百雅轩等与著作权息息相关的文化艺术出版发行机构,美术界的媒体,也受邀参与此次座谈。

  ■艺术家的劳动应得到尊重

  由于此次会议议题在美术界较为突出,并长期没有得到实际有效的解决方法。近20年来,中国美术界美术家维权的实例屡见不鲜,又多是不了了之,这也令广大美术业内人士为之困惑。在这样的形势下,中国美协于2010年成立了专门负责该项工作的“著作权维权办公室”,以期更多、更好地帮助艺术家执行个人维权。

  中国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冯远认为,艺术家的劳动得到尊重,艺术家的权益得到保护,已成为美术界非常重要的一件大事。现在艺术家对著作权的保护有意识,但不清晰。在目前的《著作权法》中,对于美术领域尚不够明确。

  拍卖行侵害真品作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时有发生,从拍卖法和拍卖行订立委约合同的角度来说,也是转嫁风险。条款明列:不保真。使美术品交易游离在普通消费品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制度以外,有的甚至形成故意造假的利益链条,而且往往是作者本人发现情况后申诉无效,无法阻止拍卖程序的进行;另一方面,假借“美术品制造工厂”,产业化制假售假,市场很大且介入者众,被侵权人个人无法成功申诉。中国美协主席刘大为表示,目前的美术界假画、仿冒、设计图案盗用盛行,未经作者同意就运用甚至进入市场等问题层出不穷。虽然很早就引起了人们关注,但试图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实际操作起来并不容易。鉴定,由谁鉴?谁说了算,是家属还是理论家?执法部门,文化部、工商局还是公安局?具体又是谁来操作,这些都是问题。

  中国壁画学会会长侯一民与湖北省美协主席唐小禾以壁画为例,共同倡议应该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保护原作者的著作权,即使像壁画面临拆毁前,作者也有权被告知,并且,通过实例,他们提醒壁画艺术家的“自保办法“——即创作时将作品做成可以方便拆装,便于转移。

  ■存证立档是当务之急

  中央美院人文学院副院长赵力建议,建立美术作品案例库,将涉及美术维权的问题广而告之;另一方面,作为教育机构,可以培养适合美术品维权的专业人士,开展教育项目进行尝试。中国美协著作权维权办公室主任朱凡告诉记者,著作权维权办公室接下来将首先以壁画作为试点,尝试建立100件壁画资料库,用以提醒并告知拥有单位该100件壁画作品的货币价值,从而尽可能地减少壁画遭受破坏的情况再发生。

  知识产权界与法律界代表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与经历过的实际案例,提出了建议。北京市二中院知识产权厅副厅长张晓津向美术家提出,艺术家的维权意识要贯穿在美术创作中,在创作阶段,尽可能地保存底稿;在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合约中,要清晰说明授权时间与授权地域。同时,注意固定证据的保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教研室主任唐绍红则认为,法律有必要非常细致地明确作者的权利、画家的权利。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所研究员、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周林也提出,可以总结之前相对成功的美术维权案例,建立美术维权机构或组织,和完善的艺术代理制度。同时,他也提倡建立完备的美术家作品档案,减少假画的发生,方便艺术史研究。

  ■维权长路漫漫 远景可期
发表于 2011-5-1 23:30: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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